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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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6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瀨耕一
被 告 吳文府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按,顯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原告
於被告死亡後之110年6月16日始提起本訴,難認合法,亦不
生承受訴訟之問題,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