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22號

聲請人 邱信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鼎璿蘇晏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黃鼎璿、蘇晏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是否對蘇晏祤請求?(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以,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對象,應僅限於本票發票人。相對人蘇晏祤於本票上簽名為連帶保證人,並非發票人。)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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