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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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 吳順明
陳奐佑 吳柏辰 蘇峾萱 被上訴人 謝春滿林瑞理 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女 (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美 (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惠 (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生恭 (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梅 (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免徵上訴審之裁判費,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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