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陳美英
陳美都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芹萱 被告 陳怡靜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惟原告變更聲明漏載建物部分,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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