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詹喬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彥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2號),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裁定駁回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潘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