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聰燦 被告甲○○女四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陳秋錦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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