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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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請人 趙琦
相對人 王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4,739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4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5,492元(含裁判費59,212元及地上物測量費6,280元),其中相對人應負擔99%即64,837元。次查,相對人於第一審亦支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屬放大航空照片規費9,792元,其中1%即98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64,739元(計算式:64,837-9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