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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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業已認罪,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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