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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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呂桂棋呂貴棋
海金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呂桂棋即呂貴棋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海金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7筆,金額總計新臺幣71,15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㈡詎債務人呂桂棋即呂貴棋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0,538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海金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0,538元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1.775%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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