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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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吳溢好
吳天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溢好於民國108年11月邀同債務人吳天來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3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溢好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天來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2,397元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1.775%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77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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