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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