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三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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