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