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9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民國95年9月8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又被告與台北國際銀行已約定本院為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94年6月20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共新臺幣(下同)360萬元:㈠第一、二筆借款240萬元、80萬元,借款期限均自94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台北國際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9%按月機動計算,第25期起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6%按月機動計算;㈡第三筆借款40萬元,借款期限自94年7月7日起至99年7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台北國際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89%按月機動計息,第25期起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6%按月機動計息。㈢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如遲延還款,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丙○○僅繳交利息至94年12月7日止,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拍賣被告丙○○所提供之擔保品後,僅獲部分清償,尚不足1,517,8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借據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歷史往來明細查詢及分配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借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17,8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223,963元│自⒏⒗起│2.71%│自⒏⒗起至清償日止,││(240萬元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款)││││├──────┤├─────┤││845,993元││3.71%│││(80萬元借款│││││)││││├──────┤├─────┤││447,911元││10.12%│││(40萬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