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松勲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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