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8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8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陸元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8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法官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