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5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577號原告 吳文中
吳奕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裁字第81-P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