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0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五號)及聲請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應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事實欄第二行「具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三項所稱家庭成員之關係」,應更正為「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稱家庭成員之關係」、同欄第九行「民事通常保護令」應更正為「民事暫時保護令」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屬「家庭暴力」;又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即屬「騷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㈠就深夜拍打告訴人乙○○之鐵門,並大喊「出人命了,快開門!」之部分犯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㈡就以湯匙及剖開之木瓜丟擲告訴人之背部之暴力行為,同時出言恐嚇告訴人、被害人甲○○及 丁陳春妹 「如果你們將我女朋友趕走的話,我就對你們不利,給你們好看!」之部分犯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㈢就警方據報前來處理時,將被告帶上警車時,被告出言恫嚇告訴人、被害人甲○○及丁陳春妹「如果我沒有事回來的話,我就在家裡點燃瓦斯炸死全家,並把家裡夷為平地,與你們同歸於盡!」之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被告就前揭㈠之騷擾犯行與㈡之暴力犯行等違反保護令犯行;及㈡與㈢之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且觸犯構成要件要件同一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湯匙及木瓜丟擲告訴人之背部,同時恐嚇告訴人、被害人甲○○等人犯行,係基於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論以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保護令罪處斷。聲請人對被告以剖開之木瓜及湯匙丟擲告訴人背部之暴力行為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載法條,惟於聲請書已載明該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予審理,併此敘明。至於檢察官聲請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號)審理部分,與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事實,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曾因過失傷害案件,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暫時保護令之裁定,猶漠視予以違反,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騷擾、暴力及恐嚇等行為,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造成心理上之不安,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