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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