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葉麗珠 │合作金庫銀行 海山分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伍萬 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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