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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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立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法官」欄位依序係由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簽名,然正本卻有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誤植之情形,而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附表:
┌──────────────┬─────────────────────┐│應更正部分│更正結果│├──────────────┼─────────────────────┤│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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