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延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廷尚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尚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