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4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第一項訴之聲明係請求命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另第二項訴之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反訴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3,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