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臺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丁○○、丙○○、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8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