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45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7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