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7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48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十四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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