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采玲

被告 丘潤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174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583元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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