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1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告 丘潤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174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583元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