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28號

原告 張宸偉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被告 吳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開庭通知之送達有瑕疵,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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