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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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

原告 黃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登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8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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