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1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琇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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