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185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陳彼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14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租行動電話門號5門,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新臺幣(下同)14萬8,441元,屢催無果,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8,441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55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