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1號
原告 羅文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宥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