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77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丁駿華

被告 曾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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