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 黃紹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5月9日及102年5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萬元及6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5月7日及132年5月2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黃紹甄。嗣相對人黃紹甄於102年5月1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四筆合計6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最後到期日為122年5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7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43,87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繳款紀錄查詢、催告函及其收件回執、其他約定事項(均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3月11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忠孝││324│空│1992.17│10000分之193│黃紹甄││││││││白││││├──┼───┼────┼────┼────┼────────┼─┼─────────┼──────┼──────┤│002│南投縣│埔里鎮│忠孝││324│空│1992.17│10000分之118│黃紹甄││││││││白││││└──┴───┴────┴────┴────┴────────┴─┴─────────┴──────┴──────┘┌────────────────────────────────────────────────────────────────┐│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829│樹人三街137巷3│忠孝段324地號│集合住宅、鋼筋│三層:85.82、合│陽台:7.84│全部│黃紹甄│共有部分93││││號3樓之1││混凝土造、8層│計:85.8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4│├──┼───┼───────┼───────┼───────┼────────┼───────┼───┼──────┼─────┤│002│820│樹人三街139號│忠孝段324地號│人行道、店舖、│一層:42.27、二│陽台:6.8│全部│黃紹甄│共有部分93││││││住宅、鋼筋混凝│層:57.94、騎樓││││7建號、權││││││土造、8層│:15.96、合計:1││││利範圍1000│││││││16.17││││0分之69│├──┼───┼───────┼───────┼───────┼────────┼───────┼───┼──────┼─────┤│003│834│樹人三街137巷6│忠孝段324地號│集合住宅、鋼筋│三層:58.97、合│陽台:7.56│全部│黃紹甄│共有部分93││││號3樓之3││混凝土造、8層│計:58.9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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