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6號

原告 梁悅嬌

被告 黃煒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29元(計算式:票面金額556,250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15,179元+程序費用1,000元=572,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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