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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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361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亨禮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恩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民國103年9月31日為曆法上所無)。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