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銘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巨璨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洪銘隆非發票人,如欲對洪銘隆為請求,請 陳明 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