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孟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孟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