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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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玉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標的中「一、‧‧‧及費用新臺幣3,855元。」系為何種費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