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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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聲請人 陳柏元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10×43=5,590。
二、聲請人雖主張負有債務總額達115萬5,865元,但查聲請人非無工作能力,似非不能清償上開債務,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其在
106年6、7月間失業之原因?
四、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黃○珍、母親黃○嬌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其108年4月起至陳報月止之薪資單?
五、聲請人稱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給予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同負扶養務義務之兄弟姊妹?如是,其他同負扶養義務之兄弟姊妹每個月各給付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社福補助?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無法請領之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聲請人若係因資格不符而不得請領,請說明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