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藍福興 (即 藍黃美雲 之繼承人)
藍理健 (即藍黃美雲之繼承人) 藍惠菁 (即藍黃美雲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5,589元,應繳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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