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全祖慧 即 羅鳳鸞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羅鳳鸞(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聲請人繼承,因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系爭股票因遺失,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6月3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1800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320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10004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股票122005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28006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股票113007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42008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32009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1801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股票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