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告 陳秋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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