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17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霖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49,287元、2,994元,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請就各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