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17號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霖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49,287元、2,994元,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請就各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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