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505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告 郭東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50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