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9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