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 湯文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孟樺 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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