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曾玉惠 被告 黃翔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25元。
(二)陳述:如民國106年3月10日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翔聖所涉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06年2月7日下午3時45分許辯論終結,原告則於106年3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及收文章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