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上訴人 廖顯財 被上訴人 廖美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卷附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7年1月1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1月1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故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