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柏棠 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許坤立 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7萬4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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